政策法规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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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论述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培根铸魂,加快社科强省建设,构筑思想文化引领高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活动的党政机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以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本办法所称科研活动包括科研项目、人才计划、科研奖励、成果发表、平台建设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激励有效、惩戒有力相结合的原则,遵循科研规律,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条 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各级各类科研活动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建设相应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科研活动全程诚信管理。

二 组织体系

第五条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由省社科联负责召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省委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等为成员单位,按照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署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研究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统筹推进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协调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事件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事件的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开展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研究协调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科联、省社科院、省委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等分别负责省宣传文化系统(含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新型智库、社科基金)、教育系统、党校系统、社科联系统(含学会、研究会等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院系统、党委和政府研究室系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层面的联系人机制,就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宣传教育、监督惩戒、信息系统建设等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联动。

第九条 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下设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诚信管理办公室”),挂靠省社科联,与省社科联科研中心合署办公。省社科诚信管理办公室作为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和对接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承办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

(二)推进和监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省内重大及敏感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事件;

(三)具体落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四)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完成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教育预防

第十条 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推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信息和管理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项目、跨部门的查重、查新和统计分析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涵盖科研项目、学术称号、重大代表性成果等内容的科研诚信档案,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将科研诚信审核落实到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强化科研诚信常态化管理,建立科研诚信信用记录和评价机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十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对本单位科研诚信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科研诚信预警处理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进行警示提醒和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管理和学术评价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典范榜样正面宣传,营造崇尚创新、宽松包容、潜心研究、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八条 学会、研究会等社科类社会组织应主动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建立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当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追求卓越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四 受理调查

第二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举报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公布、申诉机制,明确本单位具体部门负责受理调查科研诚信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二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接到举报或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受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调查处理应采取诚信调查和学术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诚信调查由责任单位的专门机构对违反科研诚信的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学术鉴定由责任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审查评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省社科诚信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决定,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原则上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五 认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研活动资格等;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八)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与行为准则的行为;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在科研活动中并非由于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的责任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认定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诉复核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

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终身追责。

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科研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从轻或免于惩戒。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的责任单位将处理完结的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信息及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社科诚信管理办公室,并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推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联通,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共用,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评优奖励等挂钩。

六 申诉复核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应于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责任单位应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复查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连续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诉的,应依法依规约束其不当行为。

七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通报,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责任单位重新开展调查。

第三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发布江苏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八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社科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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